青岛市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障办法(试行)


为统一和规范我市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程序,根据《青岛市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障办法(试行)》(青人社规〔2021〕4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一、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经办工作。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参保缴费手续由用人单位现参保所在地或两委属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二、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参保缴费

 

(一)参保人员确定

 

1.实习学生是指青岛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参加实习的国(境)内外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在校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在校生;

 

2.就业见习人员是指在经认定的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签订《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协议书》的人员。(就业见习人员范围为毕业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失业青年。其中,2020—2021年将就业见习对象扩大为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青年及毕业前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3.家政人员是指已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且已在青岛市家庭服务云平台进行登记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中, 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的且在我市从业的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城乡劳动者 (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人员)。

 

(二)参保登记材料

 

单位为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前,需将人员的基本信息及用工形式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

 

特定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可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下载《青岛市“三口合一”业务人员增减花名册》(附件1),填写完整后,携带以下资料到单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1.参保人员身份证;

 

2.用人单位与特定从业人员签订的承诺书(附件2);

 

3.见习人员与见习基地签订的《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协议书》;

 

4.实习学生与从业单位签订的《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协议书》;

 

5.实习学生提供“学信网”打印的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6.家政人员与家政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

 

7.两委人员携带上级部门审批确认两委组成人员名单,两委工作人员携带两委聘用证明材料;

 

8.公示证明(附件3)。

 

(三)人员增减

 

1.见习人员、实习学生参保的,用人单位与特定从业人员签订《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协议书》后,需在“青岛市青年实习实训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在见习(实习)期满或出现提前离岗、见习期内被单位留用等终止情形时及时为见习人员、实习学生办理停保手续;

 

2.家政人员参保的,用人单位须在“青岛市家庭服务云平台”对家政人员信息进行备案登记;

 

3.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之外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保险补缴的有关规定,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不予退费;

 

4.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工作人员需在业务系统中选择“非劳动关系人员”标识,系统自动记录缴费起始时间;办理停保登记时,系统自动记录缴费停止时间,可在“非劳动关系人员信息查询”模块中查看缴费记录。

 

(四)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1.见习人员、实习学生、家政服务人员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从业单位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规定执行;

 

2.村(居)两委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分类中的“居民服务业”标准确定执行。

 

三、工伤待遇

 

(一)特定从业人员伤残待遇的申领

 

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1-10级且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特定从业人员,伤残待遇将于鉴定结论作出后次月月底前发放到此类工伤人员的社保卡账户(如尚未开通社保卡金融账户功能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社保卡的发放银行开通)。本人和用人单位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看伤残待遇的核定标准凭证。具体操作为: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办事大厅-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核定菜单下载打印《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如工伤人员没有本市社保卡,需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二)工伤一级至四级的特定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伤残津贴发放

 

工伤一级至四级的特定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即暂停伤残津贴的发放。确认不具备办理退休资格的,续发伤残津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如发现伤残津贴高于基本养老金的,可携带《青岛市企业职工退休(职)核准表》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审批表》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差额手续。

 

(三)工伤五至十级特定从业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领

 

经劳动能力鉴定达五级至十级的特定从业人员,用工单位或工伤人员本人需填写《青岛市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四)特定从业人员工伤医疗费用报销

 

特定从业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用工单位或本人在工伤认定决定结论作出后,可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费用报销凭证、病历等材料,根据社保卡的不同发放范围分别办理:

 

1.已持有山东省内异地社保卡且在我市参加医疗保险的,可直接到协议医疗机构工伤保险结算窗口办理联网报销手续;

 

2.已持有山东省内异地社保卡但未在我市参加医疗保险的,需填写《青岛市工伤职工医保系统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表》并办理信息补录手续后再到协议医疗机构工伤保险结算窗口办理联网报销手续;

 

3.已持有山东省外异地社保卡的人员,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保卡,到我市社保卡合作银行任意营业网点办理省外异地社保卡接续激活开通手续后,方可到协议医疗机构工伤保险结算窗口办理联网报销手续。

 

本规程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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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