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 关于进一步精简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9〕456号


各市(州、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精简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便利政策申办对象享受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规定和“放管服”有关要求,按照能减则减、最大限度精简的原则,对《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8〕67号)和《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9〕33号)规定的各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调整精简,并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补贴项目,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证明材料

 

(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1.五类人员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80号,以下简称甘政办发〔2019〕80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分别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同)等。

 

2.职业培训机构为五类人员及甘政办发〔2019〕80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培训人员花名册不再提供,调整为培训机构建立培训人员电子档案作为备查资料。

 

培训机构为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代为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的,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类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农村学员户籍证明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不再提供,调整为部门协查。培训人员花名册不再提供,调整为培训机构建立培训人员电子档案作为备查资料。

 

3.企业申请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技师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困难企业申请职工在岗培训补贴的(政策享受期限由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4.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培训机构实现参培人员培训期间每日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打卡并提供打卡记录的,可不再提供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由培训机构归档备查。

 

5.去产能分流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培训申请生活费补助需提供的就业困难人员证明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不再提供。申请一次性交通补助需提供的就业困难人员证明,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人社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明不再提供。

 

同时,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申请上述培训补贴时,原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凭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件。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涉及个人申请补贴的,按规定统一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下同);对企业组织培训的,统一支付到企业基本账户;对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统一支付到培训机构基本账户。

 

(二)符合条件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凭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由招用毕业年度毕业生调整为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符合条件人员名单不再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由离校1年内未就业毕业生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3.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不再提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不再提供。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五)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不再提供。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六)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退役证、退伍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个人真实性承诺书。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不再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建档立卡贫困户有关证明、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调查材料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或部门协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七)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学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学籍证明复印件等。身份证复印件不再提供。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和公示,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企业就业,且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发放6个月以上工资发放表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不再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有关证明,继续由人社部门通过部门协查取证、个人不再提供;有组织输出证明继续由人社部门负责取证、个人不提供。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中介机构为代为申请的,输转人员花名册不再提供,调整为中介机构建立输转人员电子档案作为备查资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二、明确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费用支出项目

 

原办法中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项目规定,就业资金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为进一步推动大就业信息系统全面使用,提高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现对支出范围明确如下:

 

补助对象:使用大就业信息系统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村组)。

 

使用范围和要求:①按就业服务工作需求由当地人社部门负责统一配备必要的电脑、打印机等,按照“谁购置,谁管理”的原则,依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并在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备案。按规定标准支付大就业信息网络系统的网络使用费用。配备的电脑必须安装大就业信息系统,必须用于就业服务工作,不得上互联网,严防信息发生泄漏。要按需配备,严格控制数量,有配备计划或方案。②要按财政有关制度要求进行统一采购,绝不得违规自行采购。③绝不能变相多采购、乱采购,将其用于其他与就业无关的方面。④以上支出,在资金决算和填报就业资金报表时,记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栏目。

 

三、优化经办程序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提高补贴审核发放效率,实行材料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一次公示,不搞层层公示。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领”,对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具有一定期限的支出项目,同一政策初次申请时审核相关材料,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材料。积极推进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充分利用电子社会保障卡,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结果反馈和待遇查询,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流程。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申办程序进行排查清理,拉出清单逐项明确精简优化意见,对上述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再增加其他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区对能依托信息系统、大数据比对、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等方式,获得或核实政策申办对象相关信息和资料的,可在本通知基础上再行精简证明材料,最大限度便利政策享受。

 

以上政策今后发生变化或其他方面需要支出就业资金的,各地按上位文(包括中央、国务院文件,人社部、财政部等部委文件,省委、省政府文件,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小组文件,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补贴所需材料对照本文件类似项目由各地自行确定,省上不再单项政策单独发文。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4日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