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个人账户处理问题的通告


经查,现有部分参保人曾经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上仍未办理后续社保相关业务的情况,为保障公民相关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

 

1.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请及时到我市各镇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发业务。

 

2.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未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参保人可向待遇领取地申请将其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未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国办发〔2009〕66号确定我市为待遇领取地,且符合《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粤府〔2012〕1579号)的规定,可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到我市各镇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

 

特此告知,请互相知照。如有疑问,可致电咨询热线12333。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5日


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