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 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吕医保发〔2022〕3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11〕110号)和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医保发〔2020〕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我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自由职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8%,按年一次性缴纳。


三、缴费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期制度,过渡时间为6个月,缴费满6个月方后可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由医保部门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的,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足额补缴所欠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后,恢复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含欠费期间);欠费超过3个月的,视其自动退出职工医疗保险,欠费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再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当年满6个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参保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在60天内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继续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即可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曾在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在本市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一次性补齐职工退休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自补缴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按年度一次性缴费,按年度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缴费标准:60元/人年。


四、待遇享受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办法,给予灵活就业人员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员除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外,其本人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退休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最低不低于10年,灵活就业人员2000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五、经办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具体参保登记及实施管理,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参照全省其他地市经验做法作出具体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全省另有规定的,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吕梁市医疗保障局

吕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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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吕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