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 转发《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锡医保服务〔2022〕18号


各市(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按照每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布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执行。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单独选择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比例原则上在本市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包含生育保险费率,不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采取按月缴纳。

 

二、首次在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不允许回溯补缴,并设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本市规定的职工医保待遇。

 

三、在本市参加职工医保(包括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医保费)、在上一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停保后转移到本市,以上情形参保中断3个月内,中断期间的医保费用允许补缴,按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保费用后,视作连续参保、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补缴后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按规定划拨;中断期间未补缴的,属于用人单位缴费的职工医保的人员,自单位申报次月享受待遇,属于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自缴费后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以上情形参保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按首次参保相关规定明确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

 

四、本市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居民医保年度内有缴费的,算作1年),因个人就业状态变化由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医保的,参保中断3个月内,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医保费用允许补缴,补缴后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按规定划拨;参保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按首次参保相关规定明确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

 

五、在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欠费中断3个月内,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医保费用允许补缴,且所交费用优先补足前期欠费金额,补缴后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按规定划拨;欠费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按首次参保相关规定明确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

 

六、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涉及待遇等待期调整但未能划卡享受相关统筹待遇的人员,可按规定回溯报销。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2022年8月3日



相关文章:

  1. 江苏省 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2021-09-30]

来源:无锡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