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 号)及《安徽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实施方案》(皖医保秘〔2022〕67 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宣城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缓缴对象

 

缓缴对象主要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具体名单由省统计局、省税务局共同提供与医保系统比对后形成。

 

二、缓缴范围及期限

 

根据文件规定,从2022年8月起,对上述对象缓缴3个月的单位缴费,但因2022年8月医保计划已全额发送至税务部门,缓缴时间往后顺延一个月,于2022年9月起,对上述对象暂缓缴纳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9月至11月的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正常缴纳,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缓缴流程

 

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职工医保费缓缴“免申即享”的要求,我市在2022年9月起开始对上述对象执行缓缴3个月的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享受职工医保费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在缓缴期间,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医保缴费时只显示个人缴费部分的金额,单位缴费金额为0,请注意缴费金额的变化。

 

如符合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不愿进行缓缴的,请于2022年8月25日前通过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向属地医保部门提出申请退出缓缴,退出缓缴的参保单位职工医保缴费正常缴纳。

 

四、注意事项

 

1.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缓缴期结束后,应于缓缴结束次月(2022年12月)一次性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逾期不缴纳的,税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缓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医疗保险费。

 

2.新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及未纳入缓缴名单的参保单位,可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出具书面承诺,符合条件的即可享受缓缴政策。

 

3.缓缴期间,参保单位职工医保各项征缴业务正常办理,职工医保待遇正常享受,不受影响。

 

附件1: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医保经办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2:新参保单位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承诺书(模板)

附件3:宣城市缓缴单位名单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3日


附件下载:

  1.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医保经办部门联系方式.xlsx
  2. 新参保单位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承诺书.xlsx
  3. 宣城市缓缴单位名单.xlsx

来源:宣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