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 关于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2022年)


各市(县)医疗保障局,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阶段性缓缴的用人单位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其中,中小微企业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工信、统计等相关部门确定名单。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办理方式和实施期限

 

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划型信息,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

 

2022年7月至9月,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实施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生育保险费、补充医保费,下同)。缓缴期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再将应缓缴的单位缴费部分应征数据按月传递给税务部门。缓缴到期后,各级医保经办部门将缓缴应征缴数据统一传递给税务部门进行补征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阶段性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一次性补缴到位。缓缴到期前,要做好对企业的提示提醒工作,保障费款顺利补缴。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通过线上或窗口申请方式,自主申请不进行缓缴。

 

三、保障参保人权益

 

(一)缓缴期间,相关用人单位参保职工按规定正常享受医疗及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

 

(二)缓缴期限内,参保人员可按规定正常办理离职、医保关系转移、退休人员待遇享受等事项。

 

四、落实相关义务

 

(一)缓缴期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

 

(二)缓缴期间,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缓缴期满后,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费用。

 

(三)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五、工作要求

 

各地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市医保经办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按省统一要求定期做好缓缴信息的汇总上报;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要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无锡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无锡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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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