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渝府发〔2007〕10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和国务院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6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07年6月30日及其以前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办法。

 

二、调整时间

 

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调

 

1.与退休时间挂钩

 

2002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30元。

 

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与缴费年限挂钩

 

属于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加发基本养老金1元。

 

(二)倾斜

 

1.对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高级政工师(具有两种及以上资格的,不重复享受),在普调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40元。

 

2.对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对1954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且在1993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3.同时符合以上两个倾斜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得重复享受。

 

4.2007年7月1日以前已年满75周岁及其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从2007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2007年7月1日及其以后年满75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

 

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

 

五、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本通知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

 

副高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高级政工师资格由市级有关部门确认。

 

六、其他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实施意见。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七年八月十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