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领取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

绍市人社发〔2022〕42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对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领取期限作如下调整: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即每人每月1863元,失业补助金标准同步调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本人及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一)累计缴满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满六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三)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11日


来源: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