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培训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师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技能培训教师政治业务素质和实操培训能力,是做好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向职业技能培训“五年规划”衔接的重要保证。为解决当前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教师素质偏低、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数量不足、技能水平不高等问题,推动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提质增效,培养更多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技能劳动者,根据《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5号)等文件精神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培训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类别

 

全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根据承担教学任务的不同,分为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两类。根据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中职业(工种)等级的不同,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初级教师只承担初级工(五级)职业技能培训教学任务,中级教师可承担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职业技能培训教学任务,高级教师可承担初级工(五级)及以上等级职业技能培训教学任务。

 

二、直接评价条件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业技能培训教师,可申请教师上岗等级直接评价:

 

(一)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教师上岗直接评价条件

 

1.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

 

(1)具有本职业(工种)相关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及以上学历,并已经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

 

(2)已取得本职业(工种)相关专业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专业理论教师(含理实一体化、“双师型”)上岗资格;

 

(3)本职业(工种)相关领域的设区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2.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1)具有本职业(工种)相关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该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且具有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职业(工种)1年以上实际工作的经验(可累计计算);

 

(2)已取得本职业(工种)相关专业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实习指导教师(含理实一体化、“双师型”)上岗资格;

 

(3)本职业(工种)相关领域的高技能领军人才;

 

(4)本职业(工种)相关领域的设区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二)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教师上岗直接评价条件

 

1.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

 

(1)具有本职业(工种)相关专业高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师范学院或者其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本职业(工种)初级工(五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已经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并已经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

 

(2)已取得本职业(工种)相关专业高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专业理论教师(含理实一体化、“双师型”)上岗资格;

 

(3)本职业(工种)相关领域的省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4)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由企业评聘的特级技师。

 

2.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1)具有本职业(工种)相关专业高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该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已取得本职业(工种)相关专业高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实习指导教师(含理实一体化、“双师型”)上岗资格;

 

(3)本职业(工种)相关领域的高技能领军人才;

 

(4)本职业(工种)相关领域的省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5)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由企业评聘的特级技师。

 

(三)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教师上岗直接评价条件

 

1.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

 

(1)具有本职业(工种)相关专业高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师范学院或者其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该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已经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班毕业,并已经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

 

(2)已取得本职业(工种)相关专业高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专业理论教师(含理实一体化、“双师型”)上岗资格;

 

(3)本职业(工种)相关领域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4)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由企业评聘的首席技师。

 

2.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1)具备本职业(工种)相关专业高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该职业(工种)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已取得本职业(工种)相关专业高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实习指导教师(含理实一体化、“双师型”)上岗资格;

 

(3)本职业(工种)相关领域的高技能领军人才;

 

(4)本职业(工种)相关领域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5)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由企业评聘的首席技师。

 

各地可结合实际,围绕本地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数字经济产业,将本地区龙头企业和国内外头部企业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培训认证证书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教师上岗等级直接评价范围。

 

三、培训合格后上岗等级评价条件

 

对不符合直接评价条件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师资培训基地”)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技能培训教师上岗等级评价培训合格证》后,可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教师上岗等级评价。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教师评价培训:

 

(1)具有高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相关岗位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可累计计算);

 

(2)已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相关岗位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可累计计算);

 

(3)获得本职业(工种)设区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成绩;

 

(4)经设区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确实具有本职业(工种)绝技绝活的技能人才。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教师评价培训:

 

(1)具有本科(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相关岗位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可累计计算);

 

(2)已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相关岗位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可累计计算);

 

(3)获得本职业(工种)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成绩;

 

(4)经设区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确实具有本职业(工种)绝技绝活的技能人才。

 

(三)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教师评价培训:

 

(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相关岗位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可累计计算);

 

(2)已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相关岗位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可累计计算);

 

(3)获得本职业(工种)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成绩;

 

(4)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确实具有本职业(工种)绝技绝活的技能人才。

 

四、上岗等级评价培训

 

师资培训基地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教师上岗等级评价培训,培训内容应包含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两部分。公共课程的培训不少于30学时,具体包括本职业(工种)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职业道德素质,行业自律要求,教师职业能力等课程;专业课程的培训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初级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

 

对照本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规范,开展不少于60学时的基础知识培训。

 

(二)初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对照本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规范,开展30学时的基础知识培训和不少于30学时的技能实操培训。

 

(三)中级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

 

对照本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规范,开展不少于80学时的基础知识培训。

 

(四)中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对照本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规范,开展40学时的基础知识培训和不少于40学时的技能实操培训。

 

(五)高级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

 

对照本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规范,开展不少于120学时的基础知识培训。

 

(六)高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对照本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规范,开展60学时的基础知识培训和不少于60学时的技能实操培训。

 

培训考核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开展,严格按照培训课程安排,分公共课程考核和专业课程考核两个科目。其中,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考核应包括试讲环节;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专业课程考核,技能实操考核分值不低于60%。两个科目考核成绩均达到80分以上(100分制)的,由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职业技能培训教师上岗等级评价培训合格证》(证书样式见附件1),并将培训合格名单信息及时录入江西省人社一体化平台。

 

五、上岗等级评价流程

 

职业技能培训教师上岗等级评价工作采取“条件公开、个人申请、审核认定、行政公示并公布”的方式进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等级评价工作;设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设区市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师上岗等级评价和县(市、区)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高级教师上岗等级评价工作;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初级教师上岗等级评价工作。对承接了中级及以上层次等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或管理权限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同时负责做好县(市、区)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高级教师上岗等级评价工作。

 

(一)组织申报。依个人申请,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组织开展上岗等级评价申报工作,负责做好申报材料初审和申请人思想品德、政治思想表现方面的严格把关。初审无误后,按照业务隶属关系,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集中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等级评价申请表》(附件2)和身份证明、学历(毕业)证书、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荣誉证书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认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社会公示。经审核无意见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汇总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等级评价花名册》(附件3),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证书发放。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等级证》(以下简称“《教师上岗等级证》”),证书样式见附件4,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同级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将名单信息及时录入江西省人社一体化平台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师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师资培训基地遴选要求

 

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有在校生的专业相关职业(工种)和省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建设单位在相关职业(工种)范围内,按照业务隶属关系依申请向省级或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培训基地申报书》(附件5)、师资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后,可直接确定为师资培训基地,由省、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式发文公布、挂牌。其他具备培训资质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按照以下条件和程序开展师资培训基地遴选:

 

(一)条件与要求

 

1.机构

 

(1)具有相应的培训资质,完善健全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2)每年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模不低于500人次;

 

(3)有负责师资培训工作的专门机构与师资培训工作相适应的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4)能承担全省初、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师资的教育任务。

 

2.设施

 

(1)自有或租赁(租赁期限5年以上)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所应设置培训教室;优先支持可提供学员寄宿、用餐条件的申报单位;

 

(2)具有30座多媒体计算机教室1间及以上;

 

(3)具有符合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要求的师资培训实操设备,工位数满足实际需求;

 

(4)有视频监控设备,能实现师资培训全过程视频录像。

 

3.师资

 

(1)每个职业(工种)具有满足师资培训工作的专职教师4名(含每个等级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基础知识、专业课程技能实操培训教师、业务能力提升培训教师各1名)和兼职教师若干名,专职教师至少在相关职业(工种)领域内有5年以上相关职业(工种)教学经验,具有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较强的教学设计能力,能够熟练应用教学策略;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整合能力,能够应用多种教学模式;具有良好的信息化教学评价能力;较熟练掌握与教学密切相关的软件工具。

 

4.教材

 

(1)提供的师资培训方案内容全面、科学严谨、要点明确,教学规范、教学大纲、教材编制完整,基本涵盖职业(工种)基础知识要求点;

 

(2)具有丰富的理论技术知识、素材、案例分析等学习资源,能确实为教师服务。

 

5.考核

 

(1)能提供健全的师资培训考核方案和题库;

 

(2)具有能满足师资培训考核的专业团队(含考核规范及题库开发人员等);

 

(3)具有相应的考核场地(包括笔试、实操及试讲考核)、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安全环保等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

 

(二)遴选程序

 

1.材料提交。各申报单位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按照业务隶属关系向省级或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培训基地申报书》(附件5);

 

(2)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还需提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师资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财务制度、管理运行制度、质量管控措施、应急预案等;

 

(4)师资团队在岗在职证明,专业知识技能水平证明,经费保障情况;

 

(5)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最近年度经外部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者全套财务报表等);

 

(6)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

 

(7)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2.择优遴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培训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并结合产业发展和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等实际,择优遴选确定师资培训基地及其师资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原则上,各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经遴选确定的师资培训基地每个职业(工种)不超过3家。

 

3.公示挂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师资培训基地名单及其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等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布师资培训基地的职业(工种)范围、层级、收费标准等信息并正式挂牌,将师资培训基地信息及时录入江西省人社一体化平台。

 

(三)管理模式

 

经确定公布的师资培训基地,实行年度评估制度。经年度评估合格的,延续资格;对年度评估不合格的,应取消资格;对需整改的,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师资培训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业务隶属关系,做好师资培训基地的监督指导,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通过调研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培训基地及培训过程进行抽查检查。师资培训基地应保留师资培训全过程视频录像备查,视频资料保存期限至少3年。

 

(四)收费标准

 

师资培训收费标准采取市场调节方式,由师资培训基地根据地区、职业(工种)、办学条件和质量、培训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并做好收费公示。经公示确认后,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以开展师资培训为由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教师上岗培训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合理安排,狠抓落实。要结合当地职业技能培训发展需要,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上岗等级评价工作不得少于2次。师资培训基地可跨区域共建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培训教师上岗等级评价培训合格证》《教师上岗等级证》在全省通用、互认。全省就业训练中心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的师资培训评价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稳步推进工作。通过开展教师上岗培训评价工作,推动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不断强化师德师风和专业技能。从2023年起,将取得《教师上岗等级证》人数纳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评估;到2023年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岗教师取得《教师上岗等级证》的人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比例不达标的单位不得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到2025年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岗教师应100%取得《教师上岗等级证》,比例不达标的单位,取消相关职业(工种)设置。到2025年底前,仍未取得《教师上岗等级证》的人员,不得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教学工作。新增职业(工种)的教师,必须取得《教师上岗等级证》后才能进行教学。

 

(三)健全师资培训制度。对已经取得《教师上岗等级证》的人员,每两年须在师资培训基地进行不少于1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50课时的业务能力提升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授课,由培训基地在《教师上岗等级证》副页上标明培训及考核记录,教师上岗等级评价培训时间可纳入业务能力提升培训同步记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与之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国家对职业技能培训教师管理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职业技能培训教师上岗等级评价培训合格证(样式).docx

附件: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等级评价申请表.docx

附件: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等级评价花名册.docx

附件: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教师上岗等级证(样式).docx

附件:5.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培训基地申报书.docx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8月4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等级评价申请表.docx
  2. 附件:1.职业技能培训教师上岗等级评价培训合格证(样式).docx
  3. 附件: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等级评价花名册.docx
  4. 附件:5.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培训基地申报书.docx
  5. 附件: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教师上岗等级证(样式).docx

来源: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社保中心
发布:2022-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