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社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行业协会等),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

 

1.免征适用对象。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月至6月共5个月的单位缴费。

 

2.减半征收适用对象。对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2月至4月共3个月的单位缴费。

 

3.不属减免范围的对象。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在此次减免社保费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不在此次减免社保费范围。

 

4.疫情期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参照执行。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登记成立并参保的企业单位,包括在“已办理参保登记的企业”之中。其享受减免政策的月份,为参保登记之月到2020年6月;不足3个月或5个月的,不顺延。

 

5.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即在此期间补缴2月份之前的社保费或趸缴减免政策期之后的社保费,均不属减免政策范围。

 

6.2020年2月至6月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由社保费征收机构在核定缴费时直接予以减免,不需申请。

 

例:某建筑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属于中型企业,该建筑工程项目从2020年2月1日计划施工至2021年1月31日,按政策计算应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10万元。由于其属于减免期内新开工建设项目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型企业,可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政策,覆盖的减免期为5个月共151天,则该项目可享受减免工伤保险费:4.13万元=10万元×(阶段减免期151天/计划施工期366天)×100%,即只实际需缴5.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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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广东省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2020-03-02]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