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 关于借款人婚姻存续期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综合业务部,各受委托银行,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公司:

 

根据西安市不动产登记部门2020年3月25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关于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具体要求,为了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事宜,现就借款人婚姻存续期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婚姻存续期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购房合同须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即《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等购房合同上载明的购买人须为夫妻双方且仅限夫妻双方)。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存量房买卖合同》、《预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抵押权登记询问记录》、《房地产抵押登记询问笔录》中所购房产的所有权须为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三、借款人2020年5月1日之后签订的购房合同,须符合上述要求。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5月21日


来源: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