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

琼人社发〔2020〕112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技工院校: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推进落实《海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琼府办函〔2019〕305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0号)《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吸纳就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业培训资金支出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调整职业培训资金支出渠道。

 

1.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制培训、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等职业培训补贴(以申请开班时间为准),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培训动员奖补所需资金,统一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2.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16~24岁)(简称“两后生”)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等群体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统一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调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支出范围。

 

1.将企业职工岗前(适岗)培训、以工代训培训补贴资金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支出范围。

 

2.将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余刑不满1年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涉渔“三无船舶”渔民(参照农村转移劳动力),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水库流域、海洋保护等生态移民及易地扶贫搬迁人员(以下简称搬迁人员)等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支出范围。

 

3.支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劳动力就业需求、特色劳务品牌创建以及脱贫攻坚工作需要,购买职业培训数字资源、培训教材,组织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4.支持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园区以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围绕国家动态公布的新职业开发设立职业培训项目及补贴标准,购买培训数字资源、培训教材,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举办高技能人才研修班,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二、加大培训组织动员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吸纳就业

 

(一)支持企业对新吸纳人员开展适岗培训。企业或企业依托职业培训机构(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下同)组织新吸纳人员(不含就业见习人员,下同)开展适岗培训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其中,吸纳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补贴,由用工企业申领)。培训采取通用职业素质类理论学习与“师带徒”、岗位实际操作等相结合的形式,总课时不得低于65学时(理论学习10~20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同一企业同一人员不得重复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3次。

 

(二)支持企业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以工代训。

 

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新吸纳贫困劳动力,以及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通过岗位实际操作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的各类企业新吸纳人员,通过岗位实际操作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3.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1个月以上(含)的中小微企业,停工停业期间以训待岗,围绕生产经营需要组织或依托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按相应等级给予企业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企业复工复产后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上述以工代训补贴,不得与适岗培训补贴重复享受,企业可按月申请,也可在以工代训结束后统一申请。以工代训补贴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期不追溯至文件印发之前。

 

(三)支持企业对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或企业依托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职工取得证书的,按初级工1500元、中级工1800元、高级工22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培训的,由用工企业申领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补贴。

 

(四)鼓励产业园区管委会动员园区企业开展培训。对产业园区管委会(含园区法定机构,下同)动员园区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每人20元的标准给予园区管委会动员奖补。每个园区每年奖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动员会员企业开展培训、提升职工技能。资质合法、信誉良好的行业协会(学会)组织动员会员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按每人20元的标准给予行业协会(学会)动员奖补;职工取得证书的,按每人30元的标准再给予行业协会(学会)技能提升奖补。每个行业协会(学会)每年奖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会员企业可委托行业协会(学会)代为申请开班和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六)鼓励职业院校为本省培养输送高技能人才。我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高级工以上(含)全日制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连续就业3个月以上(含)的,按每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院校奖励。

 

三、加强培训针对性,提升搬迁人员及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

 

(一)推动搬迁人员应培尽培。鼓励市县根据搬迁人员的就业需要和技能需求,通过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和项目制培训等方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确保有培训意愿和劳动能力的搬迁人员至少接受1次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市县可结合实际需要和财力水平,对增加扶贫扶志(智)、农民市民化(城市生活常识)、国家通用语言等培训内容的培训项目,相应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

 

(二)加大农民工培训力度。鼓励市县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工程用工需要及农民工就业意愿,围绕生产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乡土产业、休闲旅游业、餐饮业等大力开展建筑、机械、维修、家政、养老、餐饮、保安、物流等就业技能培训和快递员、网约配送、直播销售员、汽车代驾员等新职业新业态培训,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

 

四、夯实培训基础,大力开展线上职业培训

 

(一)推进职业培训线上线下融合。鼓励资质合法、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线上职业培训平台参与职业培训,使用经省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遴选的线上培训平台(以下简称遴选平台)或数字资源开展职业培训的,线上培训学时按45分钟/学时标准计入理论学习时长。

 

(二)丰富职业培训内容。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就业指导、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含疫情防控、禁毒教育、消防安全、艾滋病防治知识等)等通用职业素质类内容纳入职业培训理论课程。

 

(三)鼓励贫困劳动力等群体参加线上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线上培训按5元/学时·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线下培训按5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五、加强管理服务,严格培训监管

 

(一)加强资金监管,提升经办效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审核拨付进度,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和资金拨付期。省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要加强对线上培训资源的审核把关,抓紧遴选平台及数字资源,纳入“两目录一系统”并公开发布;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在本通知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制定下发全省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经办流程,指导市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高审核发放效率,对同一企业同时申请多项政策的推行“打包”办理,随到随审,确保补贴及时发放到位。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要加强培训监管,确保培训过程有留痕、可追溯,杜绝虚假培训、骗取资金等情况发生。

 

(二)压实工作责任,做好培训统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统筹作用,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各类重点群体的培训工作。及时梳理发布各类培训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咨询电话等,公示享受补贴的单位、额度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措施,扩大政策知晓度。完善统计口径,将企业新吸纳人员适岗培训、以工代训、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等人次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性培训统计范畴,定期采集培训数据。

 

除已明确具体受理时限的条款外,本通知其他条款受理时限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