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省直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20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缴存单位应以2019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职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作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中心会根据各单位所填报的缴存基数总额自动核算出职工的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不高于本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的3倍,原则上不低于本市2019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2020年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308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为26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三、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期限

 

各单位应于2020年7月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调整核定工作,此次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四、缴存基数调整方式及流程

 

(一)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二)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到中心领取或登录中心官方网站(www.jxzfgjj.com)下载《缴存基数核定表》(详见附件1、2、3、4),各单位按照自身单位性质的不同分类下载填写,按列表明细准确如实填报,中心会按缴存比例分别核定出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五、注意事项

 

(一)缴存单位每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不再变更,同单位职工应在同一月度办理。

 

(二)缴存单位应如实申报缴存基数,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发(1990)1号令)规定核算缴存基数,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缴存单位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为缴存职工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配合提交职工缴存基数明细或所提交缴存基数明细不合规的,管理中心可以暂停受理该单位缴存业务办理,直至完成缴存基数调整与核定工作。

 

(三)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时应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同时接受职工监督。

 

(四)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系统将对职工身份证信息进行自动合规性校验。请各单位经办人,务必在年度调基工作之前做好职工基础信息数据的核对工作,核对职工(含正常和封存)的身份证信息是否有误。如有,请及时在调基前予以修正,以免影响整个单位的调基工作。

 

身份证信息修改方式如下:

 

1.职工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

(1)经办人办理:填写《职工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表九)、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至中心柜台办理。

(2)职工本人办理:本人携带好身份证原件至柜台办理。

 

2.职工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或姓名录入有误

职工本人或经办人填写好《职工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表九)(单位加盖公章)、携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中心柜台办理。

 

(五)截止目前仍未开通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版网上业务大厅的单位,请尽快到中心领取或登录中心的官方网站(www.jxzfgjj.com)下载《单位网厅使用申请表》、《单位网厅协议》、《单位网厅电子签章授权委托书》,携带好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申请办理。

 

咨询电话:0791-12329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10日


来源:江西省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