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 关于开展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社局、市直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及豫社保函〔2019〕46号和豫人社〔2019〕1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2020年工作年度(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工资标准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费工资。

 

职工缴费工资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19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按全省2019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低于 60%的,按 60%核定。

 

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为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从参保之月起,根据个人收入情况申报缴费工资。

 

二、申报范围及时间

 

2020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范围为2020年4月30日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从2020年6月5日到6月25日结束。

 

5月—6月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期间,各单位新增、转入、续保人员在办理手续时需填报当前年度、下一年度的缴费基数。

 

豫人社〔2019〕13号文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统一缴费政策。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豫社保〔2019〕12号文明确“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统一按其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按照上述规定,各单位在申报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需要上传本单位全部缴费人员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数据库及2020年度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附件),不再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应付工资总分类账和劳资报表等资料。

 

参保单位应于6月25日之前申报上一自然年度全体员工缴费工资。未按照规定申报的,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自7月起将按照上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10%确定。

 

三、申报方式

 

2020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

 

参保单位可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222.143.34.121/portal/#home,依次点击“单位业务→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申报→批量职工工资申报”,在“申报险种范围”中选择“企业险种”,之后点击“模板下载”按钮,导出本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数据库,按照要求录入本单位参保缴费人员的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月申报工资填报时要四舍五入精确到元)6月25日之前上传至网上服务平台。逾期不报的,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缴费工资标准,做到如实、准确无误,不得瞒报漏报,并对申报结果负责。各单位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前应打印纸质资料,经职工个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由参保单位留存备查。因缴费工资基数不实引起的争议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负责。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及时核查确认申报的缴费工资,如未按期申报,按照全省2019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核定。如需变化可在之后月份提出变更申请,并从申请次月起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222.143.34.121/portal/#home,依次点击“个人办事通道→业务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申报”在“申报工资类型”中选择“档次”,在缴费档次中选择要申报的比例,点击“确定”再点击“提交申报”。6月25日之前上传至网上服务平台。

 

四、申报要求

 

(一)参保单位须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不全的,应在缴费基数申报前先补办相关参保登记手续。

 

(二)参保单位在申报缴费基数前,应首先核实本单位各参保险种的基本信息,确保所有参保险种信息一致。因单位未认真核对信息,造成各险种缴费基数错误的,由申报单位承担责任。

 

(三)参保单位必须按时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不按时、不如实申报所造成的后果,由单位自负。申报单位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必须有职工本人的签字认可,并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对于少报、瞒报、漏报工资收入总额的单位,一经查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参保人员对申报基数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解释。

 

(五)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社局、按此通知要求,结合本县(市、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申报办法。

 

咨询电话:2299432 2299496

 

2020年5月27日


附件下载:

  1. 安阳2020年度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docx

来源: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