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解读


根据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改革要求,进一步统一规范全省经办管理服务,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修订了《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经办规程》),现就《经办规程》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和《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9〕170号),我省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为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顺利实施,我们牵头修订了《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落实“六统一”基金市级管理,优化拓展服务渠道,强化基金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二、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2号)

(五)《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六)《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发布<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9号)

(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

(九)《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70号)

 

三、主要亮点

 

《经办规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突出指导性和操作性,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改革要求,结合行风建设和工作实际,在服务和监管上做加法,在流程和事项上做减法,主要有以下四大亮点:一是业务全面开展数据比对。将数据比对作为业务办理前置必经程序,强化内部险种数据比对和外部部门数据共享,对高风险业务按月进行数据比对,对疑点数据及时处理,有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二是业务全市通办。业务在全市范围内通办,统一经办管理服务,拓展服务渠道,精减办事材料,压缩办理时限,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动更多秒批、秒办,改善群众服务体验。三是实施信用管理。推行“告知承诺-信用管理-联合惩戒”服务模式,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义务、内容及风险提示等在办理业务时告知当事人,若当事人违背承诺并符合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有关情形的,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四是规范文书告知程序。规范相关文书告知的内容、依据、结果、标准、行政救济渠道等,明确视为告知的具体情形,减少行政争议。

 

四、主要内容

 

《经办规程》分为十四章共一百○二条,除第一章总则、十四章附则对有关事项作统一说明、解释外,第二章至第七章重点对参保登记、保险费征缴衔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注销登记、关系转移接续等各项主要业务办理流程进行规范,第八章至十三章重点对基金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稽核内控、信息系统管理等统一规定要求。《经办规程》根据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改革要求,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以全省应用统一的大集中信息系统平台办理业务为契机,结合工作实际,优化经办服务,简化业务流程,强化内控与监督,统一规范业务办理,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目标。具体解读如下:

 

(一)关于保险费征缴衔接。主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社保税务之间传送与接收信息、退费处理、社保税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等进行统一规定。参保人可以在当地设定的缴费档次范围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原则上按年度(自然年度)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参保人变更缴费档次的,可以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直接申请,也可以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申请。

 

(二)关于个人账户管理。主要对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记录信息、个人权益及个人账户用途进行明确,对个人缴费、补助、资助记账和计息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为确保参保人个人权益,《经办规程》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至少一次将个人账户对账单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自助终端、移动应用、手机短信等多种手段告知参保人。参保人可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查询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用折》。

 

(三)关于注销登记。主要依据国家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要求,对办理注销登记提供材料进行精减和规范。

 

参保人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折),填写信息登记表,并作出承诺,提出注销登记和死亡待遇申请。也可以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申请办理。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折),填写信息登记表,并作出承诺,提出注销登记和退个人账户申请。也可以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申请办理。

 

(四)关于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主要明确规范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和城乡制度间关系转移接续的业务办理流程,缩短个人账户储存额和保险关系转移时限。结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改革精神,明确在同一市、县内户籍迁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保险关系转移的有关规定,同时明确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按原参保地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领取待遇。

 

在缴费期间,参保人跨市、县转移的,可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填写关系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关系转入申请。参保人也可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办理。港澳台居民不需提供户口簿。参保人可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查询业务办理进度及结果。

 

(五)关于基金管理。主要依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实施意见》对基金预决算、请款与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和基金市级管理等进行统一规定。《经办规程》明确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及时全额解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补助、转移及利息收入等按期归集至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建立1至2个月周转金制度。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资金请拨流程。

 

(六)关于档案管理。主要依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对认定、鉴定、经办等业务的档案管理作出规定,明确实施业务办理全程影像化管理,建立电子档案等。

 

(七)关于稽核内控与监督管理。主要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规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稽核的内容、稽核对象、稽核方法、处理程序等,加强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

 

(八)关于信息系统管理的内容。为规范各项业务的办理,同时做好风险防控,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支持业务经办、公共服务、监测预警、基金监管、统计分析、宏观决策等工作。

 

(九)关于告知的内容。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我们对告知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了告知文书应包括告知依据、结果、标准、行政救济渠道等,明确了文书告知包括邮寄接收、服务窗口签收、互联网服务渠道领取、委托村(居)协办员领取、公告告知等多种方式。

 

(十)落实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主要依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规定,将符合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

 

五、有关问题

 

(一)《经办规程》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和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活动(上述机构以下简称“对外经办服务机构”)。

 

(二)《经办规程》主要业务内容是什么?

 

本规程所指业务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征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基金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稽核内控、信息系统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内容。

 

(三)《经办规程》基金管理层级是怎么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管理,逐步提高至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实行“六统一”管理模式,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全省各市范围内统一制度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基金征收、统一待遇支出、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四)《经办规程》服务模式及渠道是怎样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在各市行政区域内通办,逐步扩大通办范围。

 

对外经办服务机构应为参保人提供线上服务、线下服务、自助服务。参保人可通过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及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也可通过对外经办服务机构或户籍所在地(港澳台居民居住地)的村(居)协办员等线下服务渠道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互联网服务应进行实名验证。

 

参保人将经办业务委托村(居)协办员办理的,应当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委托函》,明确委托参保登记、待遇申请核定、注销登记、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等具体事项,村(居)协办员凭委托函办理相应业务。

 

(五)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广东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或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广东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在户籍地(港澳台居民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可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信息登记表,提出参保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线下服务渠道提出参保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港澳台居民不需提供户口簿。

 

(六)如何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可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银行卡(折),向户籍地(港澳台居民居住地)所在市对外经办服务机构提出待遇领取申请。也可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银行卡(折),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港澳台居民不需提供户口簿。

 

(七)如何开展待遇领取资格确认?

 

已领取待遇参保人要在12个月的认证周期内进行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对逾期未进行待遇领取资格确认人员暂停待遇发放。

 

待遇领取资格确认通过数据比对、生物特征认证、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开展数据比对,形成具备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和丧失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待核实人员名单,并将比对名单结果通过政府服务网、“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人社APP等途径及时公布,供参保人查询。待核实人员的资格确认由参保人或村(居)协办员通过生物特征认证和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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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