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制度筹资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46号


省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

 

号),经研究,现就省级大病保险筹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省级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提高为每人40元。其中,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筹资金额的60%从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拨,剩余40%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子女统筹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筹资金额的60%从子女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拨,剩余40%

 

从职工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或遗孀)所需的大病保险资金从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中一次性划转。其他仍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65号)执行。

 

新筹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8年4月11日


来源:浙江省医保中心
发布:2018-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