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 关于省直参保单位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的公告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医保联〔2020〕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要求,对省直参保单位阶段性减征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征企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一)减征范围和期限

 

对省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企业,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企业职工医保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参保企业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二)减征标准

 

省直参保企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不含生育保险和长护险划入部分),减征后按照缴费基数的4.15%征收。减征期间,参保职工医疗待遇不受影响,注入个人账户比例不发生变动。

 

(三)企业认定流程

 

根据参保单位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信息数据,使用参保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社会保险提供的单位信息核定参保单位企业性质,全部参保单位需在2020年3月26日前在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官方网站复核或申报本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流程是进入网上服务大厅,在“单位业务经办”里,点击单位关键信息变更,申报或复核本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代码错误,需录入正确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在附件“上传”里上传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证件,点击预申报按钮,提交成功后,待审核通过后生效。

 

如发现现有数据信息不准确或无法满足企业认定需要的,我们将会通知参保单位,填报《参保单位“单位性质”信息申报表》并上传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件,采取申报承诺制认定企业性质。

 

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将于3月23-27日对减征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将于次月起在减征期内对经公示减征名单内的参保企业进行减收。

 

(四)多缴医保费处理

 

对已缴纳减征期间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为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我们会重新核定应缴额,对多征收部分采取从次月起以冲抵方式予以调整。具体做法为:对于企业单位在费款所属期2020年2月至4月多缴纳的医保费,计入参保单位“待转基金”,从费款所属期2020年5月份起以冲抵的方式按需冲抵的资金总额分两或三个月抵扣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征缴通知单上本月应缴合计金额显示的为冲抵后应缴金额,请各参保单位按照征缴通知单显示金额进行缴费。

 

二、缓缴医保费

 

(一)缓缴范围和期限

 

缓缴政策继续执行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简化医保经办服务深入推进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20〕2号)要求,参保单位如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可缓缴的期限为2020年2月起,最晚截止至2020年7月。缓缴期间免收单位滞纳金。

 

(二)缓缴办理条件

 

缓缴医保费实行参保单位申报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缓缴医疗保险费申请,经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后实行缓缴,减征和缓缴待遇可同步享受。

 

(三)缓缴补缴办理

 

实行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在缓缴期结束后,需于次月将缓缴期间欠缴的医保费一次性足额补缴,到账后补计个人账户并按规定开始计息。在缓缴期满后,如参保单位未按规定一次性足额补齐,缓缴期满后将暂停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自补缴期结束后次月1日起加收补缴欠费到账后前一天的滞纳金。

 

三、有关要求

 

请各参保单位高度重视,在减征、缓缴期间,按照“非必须、不窗口”原则,按要求在网上服务大厅提交申报材料,保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业务咨询电话:96618

 

网上咨询平台:钉钉APP吉林省医保服务平台“参保单位(全部)”或“参保企业交流群”


附件下载:

  1. 吉林省医保省直参保企业减征公示名单.xlsx

来源: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发布:2020-03-23